| 审批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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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
| 申请条件: | (一)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此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此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
| 上报材料 |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2、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4、资质申报表; 5、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6、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以其证明文件; 8、技术设备清单; 9、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
| 办理流程: |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办结 |
|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 |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国土资源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金泉路38号省国土资源厅大楼803 |
| 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87665725 |
| 联系人: | 徐红卫 |
| 监督投诉: | 87665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