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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作何处理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08-09-02 字体大小:[ ]

298、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作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十条的 规定,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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