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下镇溪头村村委会违法征用基本农田韵问题的反馈
省厅信访室:
闽国土资举[2009]206号交办单己收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员会同阳下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该宗地系阳下镇溪头村委服务中心项目用地,作为溪头村农贸市场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2005年经溪头村民委员会以溪头村服务中心名义上报,并获省政府以闽政地[2005]292号文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福清市人民政府以融政土[2005]272号文批准该地,面积为2744平方米,合4.116亩,每亩征地补偿款为28080元,合计金额115577元。
特此反馈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