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小组、村级协管员三级调解网络,据统计,去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国土资源纠纷调解195件,调解成功188件,7件正在调解,成功率达96.4%,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防止群体性上访79起660人次。去年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量比前一年下降45%,目前,这一机制已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广。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国家信访局等领导先后到我市参观调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国国土资源报》头版头条、《人民日报(内参)》、新华网等报刊先后报道了莆田市的经验。
(一)构建三级网络,搭建调解平台
一是建立三级调解网络。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机构设在信访室内,日常工作由信访室负责,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设立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小组55个,聘请人民调解员370多名。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兼任国土资源纠纷信息员,从而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小组、村级协管员三级调解网络。如仙游县国土局在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城厢分局在化解项目征地拆迁过程的纠纷,荔城分局在化解跨乡镇、跨部门用地纠纷,涵江分局将人民调解工作平台延伸到一线巡回调解,都创造了典型,积累了经验。
二是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莆田市采取定期学习、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以考促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选派人员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旁听,同时以人民调解小组为单位,经常召开工作例会,加强工作交流。如城厢区在常太、灵川等乡镇举办4场大规模的培训,效果比较好。去年以来,全市共集中举办培训10多次,受训调解员达1000多人次,提高了调解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艺术。
(二)突出三个规范,实现依法调解
一是规范调解工作场所。莆田市各县(区)局(分局)均设置人民调解室,按照“六有”基本标准来规范调解工作场所,配备了办公设施,设立“五簿”(即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记录簿、调解登记簿、排查登记簿、回访登记簿)、“两册”(即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的花名册),做到“四上墙”(即将调解工作的任务、原则、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上墙公布)。基层国土资源所也调整出办公室作为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对人民调解室的标识、调解程序和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完善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旁听人等工作规则。
二是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报告、调解纠纷纪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10多项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统一制作了纠纷排查登记、回访记录等一系列表格,对每一起纠纷从受理到调解都详细记录,并追踪调解结果,引导和推动调解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是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村级协管员、调解小组、调委会之间的调解工作分工,严格按“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解时视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由调解主持人了解双方要求和理由,收集核实情况,耐心进行疏导说服,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做到规范运作,依法调解。
(三)完善四个机制,推进人民调解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县(区)国土局(分局)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国土所每月至少排查一次,村级协管员随时排查,能解决的马上调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国土所;同时,建立协管员月例会制度,国土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探讨有效解决的途径。国土所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统一登记造册,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测,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
二是建立联动联调机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联动联调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乡镇、村(居),与乡镇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老人协会等开展联动联调。联动联调的方式采取定点调处和巡回调处相结合,对疑难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在联动联调工作室调处,推行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庭制度;对一般纠纷在纠纷发生地现场调处,及时结案方便群众。
三是建立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将触角延伸,与区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调解确认、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联系速裁、协助先予执行、培训交流、联系沟通等联合工作机制,使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密切衔接起来。特别是建立了调解确认机制,由国土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区法院确认后,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自觉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城厢国土资源分局与区综治办、司法局、法院等部门联合开展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衔接”机制,建立“大调解”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整体合力,提高人民调解实战能力。
四是建立回访工作机制。针对一些矛盾纠纷调处之后也有出现 “反弹”的现象,建立回访工作机制,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定期组织村级协管员跟踪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等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并将跟踪回访情况记入调解案卷,确保每一起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制度,莆田市的国土资源纠纷实现了四个变化:
(一)变“判决”为“解决”。以往的民间土地纠纷大都由法院判决裁定,由于败诉方往往服法不服理,使得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土地纠纷长期存在。在产生土地纠纷诉讼之前,由调解委员会先行介入进行人民调解,向当事双方说明“解决”比“判决”好的关键是不伤和气,不产生遗留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履约率将大大提高。
(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上而下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基层所调解小组、村级协管员三级调解网络,掌握土地纠纷后,由村级协管员向基层所报告,由所调解小组组织村有关人员,召集纠纷双方当时人,及时协商解决纠纷矛盾,不断创新夜访制度、巡回调解制度、定时回访制度,力求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区”。
(三)先“破冰”后“融冰”。加强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员的业务培训,让每位专职调解干部都认识到土地纠纷无小事,认识到让被调解对象愿意接受调解是成功的第一步,要求每位调解干部都要学会与被调解对象交朋友,先消除隔阂再解决问题。
(四)改“单打”为“联动”。主动与司法局(所)、法院联系工作,对重大调解事项邀请司法人员一并介入调解,增强群众对调解的信任度,也加强了调解工作的法律基础,对有些调解事项申请由法院进行确认,使调解协议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来源:国土资源部网 张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