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各级发改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省、市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这是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定的政策之一。
《意见》指出,福州市将加大扶持重点产业力度,提高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充分运用地价调节机制,调整优化工业企业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用地,可设置合理前置条件后挂牌出让;对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及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工业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如皮革及毛皮加工、小冶炼、石板材加工等,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可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意见》明确,为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将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用地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适当储备一批工业用地,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进行水、电、路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发展用地有效供应。同时,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积极向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土地收储或置换搬迁等方式,促进产业集聚、规模经营。对于企业置换搬迁所需的工业用地,可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做好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形成新的项目用地。
《意见》鼓励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给予相应优惠。已完成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各类工业项目应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凡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或者提高容积率,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按照其节约的土地面积和提高的容积率数值,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相应的优惠。〔来源:海峡资源报 邱凯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