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省内国土动态 
 
乡镇企业超期未利用的土地可否按闲置土地处置?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10-03-17 字体大小:[ ]

    2004年某甲乡镇企业为投资生产太阳伞,在A县B镇物色了一块集体土地,同年获得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批准手续。后来因为投资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该项目不再实施,甲企业实际上也没有动工使用该地块,也未办理土地登记。2009年,镇政府引进了一个商业项目,报请县政府拟将甲企业地块直接批准给给商业项目公司使用,其理由是甲企业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年限3年未动工,构成闲置土地,丧失了土地使用权。
    问: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可否按镇政府请示处理?
    答:从广义上讲,甲企业荒废空置土地长达5年,无疑是闲置行为。但从狭义上讲,也就是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若干问题的意见》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标准,“闲置”是专指国有土地。也就是说,由于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制度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因此对于包括本案在内的乡镇企业“闲置”土地行为,以及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农村村民宅基地“闲置”土地行为,不能以其“闲置”为由予以处置。
  对于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等使用集体土地,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使用土地期限(一般是二年)的,如拟收回,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该地块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该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可以撤销原来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最后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程序不同于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特点是: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出收回请求的主体,而不是土地主管部门;2.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像用地单位发出收回土地通知,发出收回通知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土地主管部门;3.土地收回后归属于村集体,而不是国家,原来分离出的土地使用权汇融于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对于此案,不宜由镇政府提出处置建议,更不能由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直接收回,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对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但正式收回程序应当由村集体启动,并最后由村集体向原用地单位发出收回通知表示。国土资源局能做的是撤销原来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摘自:海峡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