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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泰县同安镇官路村等12个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批复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10-03-01 字体大小:[ ]

 

闽国土资综200939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泰县同安镇官路村等

12个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批复

 

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5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闽财建〔200381号)的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福州市召开永泰县同安镇官路、上庄、同安村等12个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详见附件)的规划设计审查会议。会后,有关设计单位根据审查会议意见对规划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经研究,同意上述12个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第五批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预算的批复》(闽财指〔20091410号)拨付,测量费、设计费及监理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支付给测量、设计及监理单位。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编制单位应抓紧按照修订后的规划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为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并按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设计标志和标志牌。

二、项目业主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前对所要整理的土地实行丈量、登记造册,在原土地使用者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属进行合理调整,保障群众利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拨款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391号)的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拨款报告,并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和项目结算帐号。

三、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领导,严格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项目业主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各项任务。项目应设立统一的标志和标志牌。项目验收后,项目业主应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规范要求,与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签订项目移交协议,建立村规民约,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规划设计  批复

  抄送: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本厅领导,有关处(室),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