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国土资综〔2010〕40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
2009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流域办〔2010〕2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精神,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沿江范围内的矿产开采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评分标准
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侧已列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采区的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二、考核方法
(一)自查与复核(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职责和“考核办法”的分工,对2009年度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安排和部署,依照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各市、县(区)自查结果认真组织开展全面复核,并于
(二)检查(4月上旬至中旬)
在各地自查和复核的基础上,省厅将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设区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地质环境处联系。联系人:柯荣健,联系电话:0591-87665731。
附件:
1.《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流域办〔2010〕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9〕129号)
二○一○年
主题词:国土资源 重点流域 水环境 考核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