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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办法的通知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10-07-23 字体大小:[ ]

闽国土调查办〔2010〕17号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资料

收集整理归档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省土地调查办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省级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实施。各市、县(区)土地调查办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做好市、县(区)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

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调查  成果  归档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723日印发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资料

收集整理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持成果资料的完整性,更好地提供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以下简称省级成果)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是指市、县(区)土地调查办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交县级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成果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10〕13号)要求,向省土地调查办提交的成果,以及设区市及省汇总的成果。

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专项调查成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省级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检索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资料收集与移交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负责将省级成果资料移交给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交接双方要办理省级成果资料交接手续,交接成果清单由交接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作为省级成果资料存入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的凭证。

为及时归档,可分批次办理省级成果资料交接手续。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凭移交成果资料清单,填写成果入馆登记表。

第三章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  纸质土地调查成果档案的整理工作,按照《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土地档案分类和档号编制办法》、《技术制图复制的折叠办法》等规范标准进行。整理工作包括:纸质土地调查档案的修整、装订、计算页数、分类、排列、盖章、编制档号、填写案卷目录、装盒(柜)、整理说明等环节。

第七条  纸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办法:文字报告成果档案的整理,以每类文字报告作为一件档案来整理,每件档案装订在一起,编制一个档号,每个调查单位形成一份案卷级和件级目录。表格数据成果档案的整理以每一类土地调查表格数据档案装订成册,每册作为一件档案来整理,编制一个档号,表格数据档案要与文字报告档案分开来整理装柜,每个调查单位形成一份表格数据成果档案案卷级和件级目录。图件成果档案的整理以每张图件成果档案作为一件,按照《技术复制图复制图的折叠办法》标准进行。标准分幅现状图不折叠,每张图编制一个档号直接平放在底图件柜,挂图等较大的图件档案可折叠,折叠时要使图名标题栏露在外面,不得采用卷成圆筒的整理方法,每张图也编制一个档号,平放在图件柜,图件成果档案整理完毕后,每个调查单位形成一份案卷级和件级目录。

第八条  数字化土地调查成果档案的整理工作按照《电子文件整理与管理规范》标准进行。归档土地调查成果数字化档案的分类与纸质档案相同,著录参照《档案著录规则》进行著录,同时补充数字化土地调查档案特有的著录项目和其他标识(责任者、操作者、背景数据、元数据等)。整理完毕形成数字化土地调查成果档案机读目录和纸读目录。

第九条  土地调查成果档案归档整理完毕后,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采集有关土地调查成果档案信息,检查合格后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形成扩容后的土地档案目录数据库。其主要实施流程是按照《土地档案分类和档号编制办法》进行细化展开。土地调查成果档案属地籍管理类,用TD字符表示。TD后用二位数表示业务代码, 如03代表土地更新调查类;04代表基本农田保护调查上图类;05代表二次调查类。业务代码后用二位数表示地区代码,例如01代表福州市;09代表宁德市。地区代码后是案卷号,调查单位用案卷号来区分,用四位数来表示,例如0001-0500代表长乐市;0501-1000代表连江县。案卷号后是件号,用三位数表示,例如003代表某一个调查单位的第3件土地调查成果档案。

第四章 成果资料保护与保管

第十条  数字化成果用磁盘阵列和光盘各备份一份。

第十一条  省级成果必须存放于专用资料库,并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成果保管状况。若有异常情况,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入馆后省级成果丢失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及时记录并查明丢失原因,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级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归档,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