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国土资综〔2010〕183号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受地质灾害
威胁的搬迁补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等文件精神,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时,确认纳入2010年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住房;
二、今年实施搬迁重建,原则上在春节前完成;
三、已承诺搬迁后拆除旧宅,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请各地务必认真负责地做好认定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搬迁认定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