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国土资文〔201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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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分)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由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执行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作了修改,相关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今后,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援用相关条款和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征收”或“征用”的不同情形,以免混淆。根据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分)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转发 修改 地方性法规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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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五、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