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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中小学校舍土地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10-08-19 字体大小:[ ]

闽国土资综〔2010〕193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中小学校舍土地

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小学校舍土地登记发证,是加强学校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切实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近期要对当地中小学校用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加快做好登记发证工作。

二、认真做好登记发证的咨询服务,对土地权属合法的中小学校舍用地,受理一宗,办结一宗。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支持教育、依法依规”的原则,及时组织进行调处。对经调处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报请市、县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中小学校舍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可按规定给予补办有关土地审批手续。土地登记时,按照用地批准情况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分别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对在实施校安工程建设中需要异地筹建的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各地要全程做好用地服务工作。在项目选址、可研阶段,要先期介入,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对符合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及时交付土地。要开辟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特事快办。

五、对中小学校安工程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时,可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闽价服[2010]84号)的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涉及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可予以免收。

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学校  登记发证  通知

抄送:厅领导,省校安办,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819日印发